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(2020)赣1025民初321号
原告:邓某瑾,女,1957年9月17日出生,汉族,住南昌市
南昌县莲塘镇
委托诉讼代理人:龚文荣,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,代理
权限:特别代理
被告:邓某玲,女,1960年7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乐安县
原告邓某瑾与被告邓某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
4月16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
告邓某瑾、被告邓某玲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
原告邓某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一、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
民币15540元
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。事实和理由
原、被告系亲姐妹关系,原、被告的父亲邓某贵于2003年6月5
日逝世,母亲余某仪于2017年9月28日逝世。余某仪逝世后,
其所在单位将抚恤金24080元、安葬费5000元及单位补助款2000元,合计31080元汇入余某仪存折,这些钱属于余某仪近亲属共同共有,但是这些钱均被被告拿走了。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一半15540元,但被告始终不予归还,据此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被告邓某玲答辩称:我没有侵占母亲的抚恤金,要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。抚恤金的存款仍在存折上,我也愿意与原告一同开具相关证明,对抚恤金进行依法平均分割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被继承人余某仪过世由国家发放的抚恤金24080元
安葬费5000元及单位补助款2000元,合计31080元,原告邓
莹瑾、被告邓某玲同意依法平均分割,各分得15540元。
二、上述第一项款在被继承人余某仪生前存折中(账号
15112XXXXXXX0529828,户名:余某仪),剩余款29181.13元,
由原告邓某瑾去办理相关的领款手续,原告邓某瑾分得15540
元,被告邓某玲分得13641.13元,被告邓某玲对办理领款手续
予以协助
本案诉讼费189元,减半收取94.5元,由原告邓某瑾承担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
本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已签字、捺印,具有法律效力
审判员
李海军
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
书记员罗兰兰